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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点评!读书日特别关注丨数字化浪潮下,如何打造数字版权保护坚实“铠甲”?
2023-04-17 16:09:36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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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近期,我们正办理一个涉及NFT数字藏品的案件,从2022年5月收到律师函开始,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经开庭了6次。”

4月17日,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郭航介绍,这个案件是近一两年来,因为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兴起的新类型版权侵权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数字化版权保护案件。

每年4月23日为世界读书日——全称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其目的就是推动更多的人阅读,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尊重保护知识产权。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版权保护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在数字化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面临哪些难题?该如何应对?多位行业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相关资料图)

【回顾】案件复杂、接触少,审理时需要查证核实元素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5月初,河南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收到了一位画家上告的侵权律师函,称该公司运营平台发布的NFT数字藏品涉嫌侵权其一幅画的著作权。”郭航回想说。

两个月后,该公司又被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截至目前,该案件已经开庭审理6次,其间更换了一次主审法官,但仍未结案。

案件审理为何如此艰难?据郭航分析,一方面,法官此前接触此类新型版权侵权案件少,经验不足;另一方面,NFT数字作品具体侵犯的是美术作品作者著作权的哪一项权利,是复制权、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好确定;再者,具体侵权的方式、平台怎么上链、铸造、销售等都需要一一查证核实,较为复杂。

【趋势】数字出版载体多元化,知识侵权形式多样复杂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出版形式的多样化,数字出版载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导致数字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和复杂。

2023年3月17日,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4月7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透露,2022年河南全省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违法案件1089件,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442件。

“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完善和严格,著作权方面的案件数量一直都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长桥介绍。

“进行数字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康云生说。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薛守富认为,通过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才能建立良好的数字版权生态、提升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数字版权全产业链上下游各节点的生产、经营、消费者利益,共同推动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繁荣发展。

【关注】我国对数字版权保护仍归属《著作权法》范畴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针对数字版权的相关立法,数字版权的保护仍然归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长桥介绍。

什么是数字化版权保护?郭航认为,根据数字版权的概念可以将其拆分为“数字作品”和“版权”两部分来理解。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郭航表示,在此基础上,“数字作品”即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编辑、存储及传播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文学作品、数字音乐作品、数字戏剧作品、数字曲艺作品、数字舞蹈作品、数字杂技艺术作品、数字美术作品、数字设计作品、数字摄影作品、数字视听作品、数字地图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版权”一词源于英美法系,原本特指作者对作品的复制权,而大陆法系则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称为“著作权”。随着《伯尔尼公约》的签订及两大法系之间的交流融合,“版权”与“著作权”的概念开始逐渐同化。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在我国,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17项权能。‘数字版权’也即作者对数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郭航解释说。

【难题】高复制性、高隐蔽性、高传播性下,侵权容易、维权难

数字版权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兴起,版权保护面临着新课题、新挑战。

“由于数字版权内容存在于高复制性、高隐蔽性、高传播性的网络空间,让盗版和侵权变得非常容易,相应的确权、监控、维权也变得非常困难。”薛守富说。

“在技术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不足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传统出版主要使用数字水印、云计算、DRM 等版权技术,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版权保护技术的需要。”康云生表示。

薛守富认为,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可能相关方,如版权权利方、版权保护技术方、相关平台、司法或行政机关等之间的 “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相关各方未能真正进行积极协同、互动,尚未真正、有效解决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确权难、取证难、举证难等“顽疾”。

康云生表示,在政策层面,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较为滞后的问题。他举例说,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必备要素,对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来说,这完全合理。

“然而,在进入数字化时代后,营利并非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人的唯一目的,侵权认定过于死板,妨碍了版权保护法的适用;犯罪对象的载体从线下转到线上,提高了侵权定性的难度,侵权多样化给罪责认定增加了难度,作品创作者、平台运营商、作品购买者等都可能实施版权违法行为;法律诉讼成本高,依照现行的证据制度,维权行动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准备侵权证明材料,加上举证支出庞大,赔偿金并不一定能弥补维权成本。”康云生说。

【方案】河南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

近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2023年河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提出,2023年河南省将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表示,在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上,将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驱动,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化改革,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

《方案》同时表示,提升行政裁决线上办案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持续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对策1】建设良好数字版权生态,提升全社会文化艺术版权意识

郭航说:“做好数字版权保护,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建设良好的数字版权生态,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艺术版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优秀的文化艺术的发展,共同推动我国传统文化数字版权产业繁荣发展。”对此,郭航给出以下建议:

从政府角度来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和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政策或者保护服务方面的支持。

从第三方自媒体平台来说,要加强监管,提高平台的自律能力,如在平台主页面标明版权归属人,发布禁令,以警告、处罚公示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等,为平台入驻的个体数字版权的创作和运用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

从个人来说,要加强自身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提高数字版权的保护能力,更好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数字版权。

【对策2】运用先进版权保护技术,简化数字技术保护版权行政流程

在技术方面,康云生建议运用更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防范侵权行为,简化数字技术保护版权的行政流程,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应的惩戒制度和信息监控机制,建立起处罚的全流程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保护效率。

“正视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优势与局限性,虽然当前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大范围版权保护推广并不现实,但仍可成为数字版权保护的着眼点,应该渐进性挖掘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推进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在保障版权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进步对促进版权保护发挥最大作用。”康云生说。

从政府层面,康云生认为应采取多项数字版权保障措施,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该领域的相关规定,明确数字出版的合理使用界限、侵权方式,完善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保障版权人权益。

“另外,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增强平台自律能力。在平台主页面标明版权归属人,发布禁令,以警告、处罚公示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相关责任人要担起维护版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如数字认证的方式等,增强版权保护方面各个环节权利、义务履行的自控能力。”康云生表示。

【对策3】权利人、平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积极协同联动

薛守富认为做好数字版权保护,应采取“权利人、平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积极协同联动”的策略。

在权利人方面,在创作完成之时,及时通过相关区块链平台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同时向相关平台提供原创声明或提供相关原创担保,尽可能实现真原创、可回溯、有保证的确权。

在前述原创上传登记的基础上,平台审核、检查用户依照平台规则将其铸造为数字藏品,生成专属的数字签名。这样在后续传播的过程中,无论“转手”多少次,都会记录最初的发行者,以及当下的持有者及作品元数据“存放地”,尽可能保证相关权利或利益的有序、安全流转。

当出现侵权需要保护时,如果侵权方、权利人处于同一区块链平台内,权利方、侵权方、相关侵权行为自是一目了然。对于某一平台外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在能够证明自身享有相应权利的基础上,利用其他第三方取证、存证工具进行取证、存证,从而便于后续维权保护。

在司法保护环节,相关法院尽可能“上链”,一方面,便于法院审查相关平台是否尽到一定责任的审查注意义务和相应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还便于法院质证环节的举证、质证。

在行政保护环节,相关行政部门也要尽可能“上链”,同时,还应加大网络出版、发行的监管,尽可能保证“风清气正”数字版权保护的网络环境。(臧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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