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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点:行政审判“河南范”丨两办发文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河南这个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被最高院点赞!
2022-08-30 08:57:55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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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之一,面向“官民关系”的行政审判工作意义重大。它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政府,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即日起,大河网推出河南行政审判这五年系列报道,通过聚焦南阳等地市行政审判工作来呈现河南省行政审判这些年来的变化。

大河网记者 宋向乐

行政诉讼在民间又称为“民告官”案。“民告官”却不见官,很长时间以来也成为常态。拿2018年至2021年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来说,分别为 29.3%、30.1% 、43.7%、 57.6%。即使最高的2021年,也没达到60%。


(资料图)

8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法官和特约调解员线上调解一起履行行政协议案件

河南这个做法开创全国先河

令人尴尬的是,出庭应诉行政官员的级别相对较低,以乡科级副职及以下为主,占比达到66.1%。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也即“一把手”出庭很少,特别是县、市级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率极低。

所以,政府对行政审判的理解和支持显得弥足珍贵。而在河南这样的改变正积极进行着,并且开创了全国的先河。

“今年上半年经省法院积极汇报提请发文,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体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8月8日,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王韶华在座谈会上说。王韶华表示,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获得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两次批示肯定,要求转发全国法院学习借鉴。

2019年3月7日下午,南阳中院巡回开庭审理关某学等6名原告诉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时任信阳市常务副市长王新会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

关键词:调解、化解

《意见》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其中可以看到行政诉讼将重调解、化解,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分流作用。

关键词:纳入考核体系

《意见》将行政机关履行诉讼义务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纳入各级政府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消极行政等导致败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化解平台

《意见》要求加强府院联动,形成衔接顺畅、信息共享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目前河南已经建立市、县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116家,覆盖率达73%,省一级平台也在推进中。

8月9日,南阳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孙云飞解读了《南阳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南阳明确对“一把手”出庭应诉率的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能看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现在庭审现场,更有助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南阳出台《南阳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除了明确要求“一把手”出庭诉讼之外,还对如何出庭应诉提出了要求。

8月9日上午,南阳市中院副院长宋长青在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2022年上半年度南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报告》。

其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要提前熟悉案情,庭审中努力做到“出庭又出声、出庭又出效”;庭审后要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判前;同时,要及时落实司法建议,积极整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在考核体系和追责方面也更加完善。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拒不到庭、中途退庭、妨害诉讼秩序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阳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孙云飞认为,南阳2020年和2021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74.44%和90.76%,均位居全省第一,但仍有部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特别是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依然较低。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必要对行政正职出庭应诉工作做出专门而具体的规定。

相关阅读:这六种情形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2021年10月13日,河南省政府网发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要求以下六种情形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

(五)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规定还指出,对未出庭应诉等情形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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